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水泥材料,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不獲支付,經原告催索,未蒙置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款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款及自起訴狀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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