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 蔡菊蓁 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39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依約辦理 蔡菊臻 新購房屋湯城世紀F51產權轉移登記並完成交屋手續」,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房地總價為核定標準,經核定為新台幣6,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390元,尚不足新台幣61,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