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2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容具保人李袁來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袁來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亞容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李袁來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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