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告 沈傳波

被告 沈傳緒

沈傳中

沈曉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傳緒、沈傳中、沈曉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659,2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977,795元(計算式:659,265元x3人=1,977,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23,1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