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原告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 律師

被告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被告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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