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9號
原告 陳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被告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達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共識,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