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全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船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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