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