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林宛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視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0,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