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 賴遠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