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王宗恕
李忠憲 陳賀坤 李慧敏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張雪芬
霍鳳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333元(計算式:5,000,000×1/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7,533元外,尚應補繳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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