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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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62號受罰人 羅桂烽 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浩銅汽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桂烽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02年度簡上字第462號上訴人浩銅汽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下午4時30分到場應訊,該通知已於103年8月6日送達於受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81頁)。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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