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一0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應徵裁判費四萬一千二百五十三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徐宏志~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王明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侯瑞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