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潘建忠
余玉琴 潘山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勇維 律師被告 莊銘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7010號起訴書)就傷害罪應賠償之部分(傷害潘建忠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被告其餘被訴部分(傷害余玉琴及毀損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就此諭知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