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86號原告 簡和山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慶簡麗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9,755,500元【計算式:(4830平方公尺×3,800元)+930,500元+167,900元+139,200元+163,9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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