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楊善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ꆼ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肆萬伍仟ꆼ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