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李郁文
李夢梅 李文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原告 李欽聖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82,048元(00000000×4=00000000),備位聲明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67,352,562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352,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7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提出被告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請併予更正,附此指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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