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284號原告 陳美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朝富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請求精神慰憮金之部分,係因財產權之請求而起訴之事件,核其請求金額為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計應徵收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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