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官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家興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官家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3年3月31日遞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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