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58號
原 告 謝素美
被 告 葉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與訴外人 張淑惠 間之租約是否
業已終止,如已終止,請提出何時終止租約之證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