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31號原 告 陳忠偉 被 告 宏鑫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