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55號
原 告 黃國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文馨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原告雖曾聲請訴
訟救助部分,然該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中救字第62號
裁定駁回,則原告依法仍應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