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
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再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有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張俊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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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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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 藍振銘 之除戶戶籍│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冊。│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
│││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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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報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本,及建物課稅現值(如最│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新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並│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規定補繳裁判費。│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
│││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 黃莉雯 (原名│
│││: 黃素卿 )分割其繼承之遺產,依上│
│││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起訴時│
│││全部遺產總價額,按被告黃莉雯(原│
│││名:黃素卿)所占之應繼分比例,計│
│││算被告黃莉雯(原名:黃素卿)繼承│
│││被繼承人藍振銘遺產所受利益。準此│
│││,本件裁判費自應由原告於查報本件│
│││之訴訟標的價額後,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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