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一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