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攜上訴人申請保險金之全部資料出庭(包含手術診斷証明書及申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王金洲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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