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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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賴增強 被上訴人 賴景章
賴增添 王 賴玉蓮 李賴素蘭 相對人即上訴人 賴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99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其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嘉義縣○○鄉○○○○段1050、1051地號土地」所示分割圖,關於原圖示部分「編號A」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關於原圖示「編號C」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詳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因地政事務所繪圖時誤植編號,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