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原名: 黃耀新 )、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原名:黃耀新)、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丙○○(原名:黃耀新)、甲○○等分別居住於臺北縣中和市、士林區、新竹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