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О七號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劉炯意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