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皖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皖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8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7,207元未給付,其中36,056元為消費款,1,15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653元│103年8月23日起至清│11.85%│無│無││││償日止││││├─┼────────┼─────────┼────┼─────────┼────┤│2│5,248元│103年8月23日起至清│14.85%│無│無││││償日止││││├─┼────────┼─────────┼────┼─────────┼────┤│3│11,155元│103年8月23日起至清│17.85%│無│無││││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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