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潘聖文
潘依欣 相對人 蘇勝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代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並已提存本金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寄給相對人利息及執行費,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免再供擔保,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7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就債務人 蘇吳金華 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執行事件受理,且就蘇吳金華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及其上同段7069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8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囑託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又債權人 蘇文男 於102年6月24日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5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亦就債務人蘇吳金華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58700號執行事件受理,因所執行之標的物相同,而併入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執行事件。本件聲請人嗣以債權人蘇文男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83號),並就該併案執行部分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聲字第153號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聲請人遂依上開裁定於10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存所提存158,333元。另相對人於103年1月22日具狀聲請撤回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遂以103年7月15日南院崑100司執源字第108846號函文告知相對人其聲請執行部分業經撤回終結,並檢還本票正本及檢送債權憑證正本。又債權人蘇文男於103年8月8日另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5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就債務人蘇吳金華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以103年度司執字第78171號執行事件受理,復因執行標的物相同,而併入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遂再度就系爭不動產公告拍賣(第1次拍賣日期為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明確,自堪信為真實。
(二)由上述執行過程可知,目前100年度司執字第108846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為併案債權人蘇文男,並非相對人,此觀諸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8月18日南院崑100司執源字第108846號系爭不動產第1次公開拍賣通知函亦可得知。
從而,本件相對人先前所開啟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因其撤回而終結,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及債務人蘇吳金華為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103年度補字第481號),並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其關於本件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