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武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957號、第5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榮武明知海洛因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電話為連繫之方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數量之毒品,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所示之購毒者。因認被告蔡榮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9年8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芷瑜附表┌──┬────┬───────┬─────────┬──────┬─────────┬───┬─────┬───────┐│編號│嫌疑人│日期、時間│地點│販賣對象(證│數量及金額(新臺幣│方式│尿液檢體編│檢驗結果││││││人/藥腳)│)││號││├──┼────┼───────┼─────────┼──────┼─────────┼───┼─────┼───────┤│1│蔡榮武│108年9月初某日│嘉義縣水上鄉中和國│ 賴柏宏 與不詳│以3,500元價格販賣│面交│109B021│ 嗎啡 陽性反應│││││中對面400公尺處小│之友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廟旁。││ 小包 ││││├──┼────┼───────┼─────────┼──────┼─────────┼───┼─────┼───────┤│2│同上│108年9月28日上│嘉義縣水上鄉中和國│賴柏宏│以3,500元價格販賣│面交││││││午11時30分許│中對面400公尺處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廟旁。││小包││││││││││││││├──┼────┼───────┼─────────┼──────┼─────────┼───┼─────┼───────┤│3│同上│108年10月初│嘉義縣水上鄉中和國│ 徐誌宏 │以3,500元價格販賣│面交│109B018│未有毒品反應│││││小對面路口進入100││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公尺處││小包││││├──┼────┼───────┼─────────┼──────┼─────────┼───┼─────┼───────┤││││││蔡榮武販毒不法所得││││││││││共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