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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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66號聲請人 柯紀秋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柯紀秋賀:㈠柯紀秋賀簽章於聲請狀,並提出印鑑證明。
㈡柯紀秋賀如受監護宣告,應提出其監護人之印鑑證明,並由監護人簽章於聲請狀。
㈢柯紀秋賀如受輔助宣告,應提出柯紀秋賀及其輔助人之印鑑證明,並由監護人、柯紀秋賀簽章於聲請狀。
二、被繼承人 陳佳慶 之全體第四順位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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