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請人 劉煥武 輔助人 劉樹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內容應敘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其表明同意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之意旨】。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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