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