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6號債權人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淑琴 即勇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應具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㈡提出債務人勇順工程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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