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偉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內僅專案補貼款15000元及專案補貼款-電話費250元/月,應釋明專案補貼款3569元、239元、17700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1106元、1368元各別請求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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