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嘉鑛 、 蕭東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通知債務人張嘉鑛、蕭東邑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到院。(依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第七條㈣款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生縮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