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李宛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清晰」之「玉山TakeIt現金卡個人資料申請書」,並陳明該申請書所載「戶籍地址」、「現居地址」之內容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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