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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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連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A3版2分之1版面,刊登澄清啟事1日,內容如附件。刊登費用新臺幣60萬元由被告負擔。」嗣於本院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A3版2分之1版面,刊登本件判決書全文一日。刊登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針對被告之報導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問題,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開說明,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期間,於正午新聞、中午話新聞、1800晚間新聞之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所呈現之畫面均為原告教友、原告所屬教會地點、教會內容,並於採訪原告教友時,公開揭示其為「攝理教友」,且將原告未○教會負責人暨中央大學國際文化交流社指導老師丁○○牧師,報導其為「被指控協助攝理教進入校園的社團指導老師,同時也是攝理教未○教會負責人」,另將原告牧師戊○○指稱為攝理教牧師,而畫面標題則為「攝理教再現,淫魔教主滲入校園」、「踢爆邪教魔爪深入校園性侵千人」、「邪教入侵校園」、「成立模特兒社團,誘騙女學生入教獻身」、「攝理這個邪教」等,且己○○牧師為原告教會創辦人,從而被告所指攝理教教主乃原告教會創辦人,所稱攝理教即為原告。被告未經查證即指摘傳述被告為邪教、魔爪,而被告記者壬○○自行口述「成立子○足球會之寅○教會…臺灣教會下的子○足球會大張旗鼓舉辦模特兒走秀和足球賽等運動,甚至還和臺北市政府合作過,其實目的是在誘騙女大學生教眾,出國參加活動獻身給教主」云云,均係自行捏造,並非查證之結果,且系爭報導播出時間均為每日重點時間,且為各機關團體休息時間,對象擴及不特定大眾,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創,原告之教友及其親友、牧師等亦長期飽受社會異樣眼光與排斥,名譽受到嚴重侵害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前段、第213條規定訴請被告回復原告名譽。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A3版2分之1版面,刊登本件判決書全文1日。刊登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報導乃是描述蘋果日報94年10月13日於其頭版報導「韓國攝理教」及其教主「己○○」疑似被指控性侵害教友之新聞事件,及嗣後之查證過程,並未提及原告「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之名稱,縱就系爭報導內容有所爭執,亦應由「南韓社理教」或「己○○」起訴請求,原告不具當事人適格。又原告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系爭報導之主播、製作報導之記者提出誹謗告訴,經承辦檢察官偵查後,以「系爭報導業經相當查證,並有相關資料佐證其真實性,被告等因而確認報導內容應為真實。又是否以宗教信仰為由,而遂行個人私慾,應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被告公司之記者、主播於合理查證後,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為真實,則其等據以報導,應無捏造不實事項,或明知為不實事項仍據以報導,應無捏造不實事項,或明知為不實事項仍據以傳述之真實惡意,自難認被告所為報導有何誹謗告訴人等名譽之真正惡意存在」為由,給予被告公司之員工不起訴處分,足徵被告公司製作系爭報導無真實惡意。且被告係基於 東森 新聞、新臺灣新聞週刊、TVBS、蘋果日報之報導、BBS文章及教會網站留言等資訊,對本事件產生合理懷疑,並經採訪原告牧師乙○○、教友丑○○○○、中央大學之國際文化交流社成員、學生與主任秘書庚○○,顯見被告業已盡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至丁○○牧師因不願出面,因而未受訪,並非被告不予查證。又被告之記者壬○○於口述報導關於子○足球會之部分時,開宗明義即表示「外傳…」等語,並於其後報導乙○○、戊○○及足球員之意見,以表現查證過程及平衡報導之結果,是以,系爭報導乃被告本於合理懷疑,進行相當查證所製作,被告業已克盡注意義務,更無誹謗故意。再者,宗教係團體,與多數人有關,其教會行事當可受公評,系爭報導既為被告本於社會公器之立場查證製作,本於善意就南韓攝理教及其教主是否以宗教信仰為由遂行個人私慾等可受公評事項為合理評論,應認具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阻卻違法事由,況我國境內並無「攝理教」,無人會將「攝理教」與原告連結,則原告之社會上評價並未減損,僅原告及其構成員感受不佳,故原告之名譽未遭侵害,被告自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不爭執事項:㈠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係在臺灣成立之教會組織,於82年
12月8日經內政部許可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83年3月16日登記為社團法人,目前理事長為乙○○牧師。
㈡下列94年10月13日至15日新聞譯文內容,除戊○○牧師說3
天或3年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外,其餘部分兩造並不爭執,且據原告提出系爭報導光碟為證,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56頁)⑴被告於94年10月13日之新聞報導標題為「攝理教再現,淫
魔教主滲入校園」、「踢報邪教魔爪,深入校園性侵千人」、「成立模特兒社團,誘騙女學生入教獻身」、「教友錄音帶中,透露與教主發生性關係」、「攝理教主己○○被控性侵女教友」、「涉性侵醜聞,攝理教仍繼續傳教」,被告主播辛○○、記者壬○○報導內容為「要帶觀眾看看邪教教主入侵校園的事情,這個曾經在臺灣被逮捕、他在臺灣性侵女教友有上百人,那麼在全世界被他性侵的女教友更是多達上千人,這樣一位攝理教主,雖然被通緝,但是校園中還是有他的勢力,在校園中繼續故技重施」、「今天蘋果日報頭版報導什麼呢?我們翻開報紙,曾經被指控性侵害教友達上百人的韓國攝理教教主:己○○,最近組織又回到臺灣來深入校園﹗他看準了臺灣最近名模走秀風潮,大家所以在各校園成立社團舉辦模特兒大賽,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女學生加入組織裡面走秀,目的為了誘騙女學生可以向教主獻身;另外就是舉辦足球、才藝表演…等都為了要擴大組織。舉例,來看看模特兒大賽,對於每個女學生都有要求,條件:身高都要有175公分、胸部要豐滿才符合報名資格參賽。你是要幹嘛?要選妃子嗎?很奇怪。像上星期在中央大學就辦了一場模特兒大賽,有20
0多人來參加,盛況空前」、「成立子○足球會的寅○教會,上午一個教友人也沒有出現。倒是隔壁的鄰居印象特別深。進出教會的女大學生個個長的美。(鄰居:來這邊都是唱唱歌啊、彈彈琴啊)(記者:是不是一些女大學生,然後都長得還蠻漂亮的?)(鄰居:對啊﹗還不錯啊)(記者:是不是有一些女大學生?都長得還蠻漂亮的?(鄰居:對啊﹗讓我有點想加入教會)」、「外傳曾經涉嫌性侵臺灣女信眾的南韓教主己○○,利用臺灣教會下的子○足球會大張旗鼓舉辦模特兒走秀和足球賽等活動,甚至還和臺北市政府合作過,其實目的是在誘騙女大學生教眾,出國參加活動獻身給教主。不過教會牧師反駁,他們只是把奉獻給信仰。(癸○牧師:只要接授信仰的教育都很漂亮啊,這很正常,並不是說只有單純的吸引這些人)」、「(記者:是的確會鼓勵女教友獻身?但是是獻給 耶穌 ,是這樣子嗎?)(癸○牧師:其實基督教裡面最常用的就是奉獻嘛)臺灣的子○足球會,只願意承認是沿襲自己○○的思想,卻不願說跟韓國攝理教有任何牽連,至於外界始終不知道教主己○○的下落。子○足球會也說:完全不知道。」「很多人看了這樣的新聞有點納悶,南韓的攝理教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宗教組織?其實他看準了就是基督教、天主教裡面講的一個重點就是奉獻。這個攝理教指的就是耶穌晨星會,是由60歲我們看的這個大頭照:南韓己○○,在西元1978年所創立的,自稱是救世主。因為涉嫌性侵有500名以上女教友,當時有人叫他百人斬,欺負了有500多人。在4年前被南韓通緝然後逃到了寶島臺灣,在西元2001年於寶島臺灣也被女學生控告性侵害,像是台大…等等,被控性侵害,也被臺灣通緝當中,地檢署的檢察官都要找他,結果他人跑到了香港,被香港所通緝,在西元2003年時候一度被香港的警方抓到,逮捕到他囉,但是他棄保潛逃,現在人根據瞭解,是在中國大陸」、「畫面中歡唱跳舞的男子就是攝理教教主己○○,舞台上除了他之外,其餘都是年輕貌美的女子,再看這張己○○跟教友的合照,同樣是只有他一個人被團團年輕女教友繞住。在西元1978年己○○他創辦了攝理教,專門吸收年輕女性入教,尤其是對校園中的女學生以活潑的方式吸引他們入教。」、「許多年輕女學生因而加入攝理教,卻沒想到因此成為己○○的性侵對象。這場宗教界的大醜聞是在西元1999年被南韓的電視臺揭發,當時可以說是震驚全韓,因為遭遇己○○性侵的女子竟多達500多人。調查偵辦之後,己○○就被南韓發佈通緝,結果己○○竟然潛逃到臺灣,繼續在臺灣傳播攝理教東山再起。但是同樣又遭到女教友出面指控遭到侵害,檢方為了調查真相甚至從韓國找來證據。檢方經過深入調查之後,終於在西元2003年認定己○○涉嫌性侵,對他發佈通緝。沒想到隔了一年,攝理教仍然繼續活躍」、「這回攝理教進入寅○國宅,低調的另起爐灶。不跟鄰居打交道,但是仍然高掛教主己○○的畫像繼續吸引教友。被通緝的己○○更拍攝錄影帶用畫面跟教友傳道,既躲避檢警的追緝,更讓教友對他信服。而每一次現形,總讓檢警對他頭痛不已,更讓人擔心攝理深入臺灣校園到底有多廣」。94年10月13日之新聞報導標題為「邪教再現,騙女獻身」、「攝理教再現校園,教主己○○尋獵物?」、「攝理教魔爪,校園尋獵物」、「攝理教魔爪入校園?成立社團誘騙女學生」、「假借臺灣教會辦活動?只為誘騙女學生獻身」、「教友虔誠,說己○○曾數度來台宣道」、「臺灣教會:我們只是奉獻給信仰」,被告主播卯○○、記者壬○○報導內容為「這個新聞已經不是第一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在臺灣的大學中,難道沒有人有這樣的智慧知道他是騙人的嗎?事實上他是看準了臺灣近幾年來興起的校園活動,包括名模風、運動風在內,事實上他可以說是已經被列為頭號追緝的對象。來看看在這當中他奇怪的規定是什麼?奇怪的規定還真不少。他說:不能夠有男女朋友,必須要接受婚配;不能看A片,違者禁止禱告;上課滿30小時才能見教主;還有,肉體必須奉獻給上帝。他是不是就認為他是上帝的代言人呢?您可以看到在學校當中,這樣錄影帶的畫面,似乎就適用這樣俊男美女的方式來吸引大家加入,他也就從中來下手了呢」、「看到標題中說國際文化交流中心,搞了半天竟然就是韓國攝理教教主己○○另一個大本營。我們來看到,在這當中他們到底有什麼樣的內容?在這裡三立實地來走訪所謂教會,因為教會說為了推廣足球運動來成立子○足球會,吸引教友進入,但是三立來到現場呢,牧師他們怎麼說?他們說沒有誘騙學生獻身,似乎不知道下一個階段是怎麼樣」、「丑○○○○是10多年的攝理教徒,2個念大學的女兒也跟著他信仰。他說:不可能把女兒往火坑裡(丑○○○○:那這樣子的話,我這個媽媽是不是頭腦有點問題?還把女兒送到火坑去,不可能的吧)但是外傳曾經涉嫌侵害臺灣女信眾的南韓攝理教教主己○○,利用臺灣教會下的子○足球會,大張旗鼓舉辦國外的模特兒大賽、足球賽等活動,其實目的是在誘騙女大學生教眾出國參加活動獻身給教主。所以攝理教的學生都長得特別美。(鄰居:來到這邊啊,可能就是唱唱歌、彈彈琴啊)(記者:是不是一些女大學生,都長得蠻漂亮的?)(鄰居:對啊,蠻不錯的,讓我有點想要進入教會)」、「就連大學的BBS網站上都傳言,攝理教一開始都會以各種正當活動、親切的態度和人接近,不讓人覺得這是在傳教,不過一旦混熟了,他們就會用越來越多的方法,讓人抽不了身,甚至讓人奉獻身體給教主。(癸○牧師:透過信仰的教育都很漂亮啊﹗這很正常啊,並不是說只會特定吸引這些人啊)(記者:是的確會鼓勵教友獻身,但是是獻給耶穌?是這樣子嗎?)(癸○牧師:其實基督教裡面最常用的就是奉獻嘛﹗)」、「不過不知到是不是刻意避風頭,一整天教會裡面完全沒有女學生出入,到是教友私下透露,行蹤不定的己○○曾經來台講到好幾次,牆上己○○的簽名也說明了他和這裡的關係」。
⑵94年10月14日之新聞報導標題為「攝理教主性侵女生?中
大BBS文章被刪」、「中大:查無性侵害事實,拒絕媒體採訪」,被告主播辛○○、記者辰○○報導內容為「我們還要持續帶您關心這樣一個後續,這個是昨天報出來的攝理教,現在捲土重來,又入侵校園,那麼甚至還以辦模特兒社團這樣一個方式來進行性侵害,那校方昨天就調查啦,他說:應該是沒有性侵害的行為。但是卻是立刻把網站上學生有關社團性侵害的討論文章全部都刪除掉了。(女學生:他說就是女孩子進去就是都性侵害吧,就是那方面的)(記者:所以提醒大家要小心是吧?)(女學生:對,可是我們學校還是有這個社團阿。)」、「中央大學的國際交流文化社利用學生來參加模特兒比賽,與教主己○○發生性關係,這個傳聞在校園BBS網站上早就已經傳播開來,不過消息曝光後,BBS的文章已經被刪除,而學校在經過一整天調查之後,說參加社團女學生都反應,他們沒有遭到性侵害的事實,因此上午校園大門深鎖,拒絕媒體的採訪,不過還是有學生說,他們早在高中時代,就聽說攝理教有問題,他們不明白校方為何還要讓教徒魔掌深入大學校園,傷害其他同學。(男同學:其實被騙得也蠻多的,我高中就幾個同學就是)(記者:女生喔?)(男同學:女生。還有我自己也去那個教會,結果我以為是正常教會。)(學生:攝理教有問題,校方為何未把關)而至於被指控協助攝理教在校內招生的社團指導老師丁○○,上午仍不在教會,也不願出面做解釋」。又94年10月14日之新聞報導標題為「子○盃足球賽改大漢橋下開踢。性侵女學生?中大BBS文章被刪」,被告主播卯○○、記者辰○○、巳○○報導內容為「最新的消息我們要告訴您的,您記不記得就是攝理這個邪教傳出說他們有用足球賽來吸引一些年輕的人來加入,但是我們的獨家消息要告訴大家,子○盃足球賽明天是不是照常舉辦呢?答案是照常舉辦,但是為了避人耳目,所以他從中山足球場改到了大漢橋下面再來開踢,但問題是這個攝理教又怎麼樣?我們知道中央大學的國際文化交流社傳出了有攝理教利用這個辦模特兒比賽啦,或者足球比賽,那麼為被通緝的教主己○○物色獵物,雖然說校方昨天調查沒有性侵害的行為,不過把網站上把學生有關於社團性侵害的討論文章給全部都刪除了。剛剛我們才說,這個禮拜六足球是照踢不誤,但是接下來這個當中,所謂疑似性侵害的部分,難道不要追了嗎?今天最新的發展就是,今天有央大的學生說,他們早在高中時代就聽說有這個宗教很詭異,沒想到校方竟然讓宗教藉由學生社團合法招生,他們覺得相當的不可思議,而在整個媒體的採訪當中,就有學生說,他們早在高中時代就聽說過這個部分,從高中到現在,問題都還沒有解決嗎?我們來看。(女學生:他說就是女孩子進去就是都性侵害吧,就是那方面的)(記者:所以提醒大家要小心是吧?)(女學生:對,可是我們學校還是有這個社團啊。)中央大學的國際文化流社利用學生參加模特兒比賽,與教主己○○發生性關係,這個傳聞在校園BBS網站上早就已經傳播開來,不過消息曝光後,BBS的文章已經被刪除,而學校在經過一整天調查之後,說參加社團女學生都反應,他們沒有遭到性侵害的事實,因此上午校園大門深鎖,拒絕媒體的採訪,不過還是有學生說,他們早在高中時代,就聽說攝理教有問題,他們不明白校方為何還讓教徒魔掌深入大學校園,傷害其他同學。(男同學:其實被騙得也蠻多的,我高中就幾個同學就是)(記者:女生喔?)(男同學:女生。還有我自己也去那個教會,結果我以為是正常教會。)而至於被指控協助攝理教在校內招生的社團指導老師同時也是攝理教未○教會負責人的丁○○,下午依然不見蹤影。(記者:丁○○先生呢?)(教友;他不在。)(記者:他什麼時候會過來?)(教友:不知道)因此至今無法深入瞭解,中央大學的國際文化交流社社團活動,要如何與誘姦上百位女學生總裁己○○劃清界限,重新拾回學生的信心。」⑶94年10月15日之新聞報導標題為「與攝理教牽連?子○盃
足球賽轉移陣地」被告主播辛○○、記者壬○○報導內容為「帶您來關心的這個是涉嫌性侵害上千名的女信徒韓國攝理教的教主己○○,那麼最新的訊息是說他到臺灣來,而且還成立一個子○的足球會,要來吸引年輕的會員加入他的這個攝理教。那麼今天早上本來足球會要舉辦足球比賽,原本訂的場地是在中山足球場,不過在醜聞爆發之後,中山足球場臨時說這個場地不借給你們了,所以今天早上他們臨時轉移陣地,轉到了河濱公園。子○盃足球賽臨時從臺北市中山足球場移到臺北縣堤外的河濱公園,市府突然不外借場地。身兼足球會會長和攝理教牧師的戊○○不否認原因和攝理教有關。(戊○○牧師:大概是3天前報紙出來之後。子○盃的比賽一直都是以足球推廣為主,信仰方面是我個人的事情。)被踢爆子○足球會其實是攝理教利用社團吸引年輕學子滲入臺灣校園傳教,不過參加比賽的球員們,都說自己只是單純的來踢球。(球員李先生:就我自己本身的話,我是沒有碰到他們就是在足球場上對我們進行就是招生或是拉教友的活動)(球員石先生:也許主辦單位在那是報上報出來有些爭議,那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可是對於我們其他來參加的球隊來講,其實有親害到我們球隊的權益。)轉移陣地球賽照常舉行,只是陽光下的足球賽卻還因為攝理教蒙上了一層陰影。」㈢本件原告與乙○○、丁○○、戊○○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對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之主播卯○○、辛○○、被告之記者巳○○、辰○○、壬○○、午○○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18269號、95年度偵字第18270號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第42頁至第46頁)
四、爭執事項:㈠系爭報導中並未提及原告「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之名
稱,是否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㈡言論自由之界限為何?與個人名譽之保障是否有衝突?㈢被告是否有相當資料相信其新聞報導內容為真實?系爭報導
是否合理查證及衡平報導?被告報導之內容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是否出於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不實報導?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報導中雖未提及原告「中華基督教新時代青年會」之名稱,
是否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虞?乙○○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而丁○○為原告之牧師,戊○○亦係原告秘書長兼寅○教會牧師,前開新聞內容提及「攝理教未○地區負責人丁○○即進入校園之社團指導老師」、「身兼足球會會長和攝理教牧師的戊○○」、記者並訪問乙○○牧師,並隨乙○○牧師進入教會內拍攝教會內部景象等情,是被告報導中雖僅出現「攝理教」,未於報導上直接陳述原告名義,但報導中有出現原告教會之乙○○、戊○○、丁○○牧師及教友,以及教會內部、教會活動,是對乙○○等人有所認識之人,均可認知該報導中所稱「攝理教」與原告有一定之關係,雖「己○○」、「攝理教」與原告並非完全同一,但該播報之新聞內容已足使與原告有接觸之人,認定所稱「攝理教」與原告有所關連,是被告辯稱上開報導與原告無關之言,並無可採。
㈡言論自由之界限為何?與人格權之保障是否有衝突?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可憑;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於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參照)。⑵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
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號判決參照)。
⑶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其所負注意程度較為減輕而已(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可參)。
㈢被告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新聞報導內容為真實?被告是否
善盡合理查證及平衡報導?被告是否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為不實報導?系爭報導是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⑴原告主張教會內設有足球宣教機構成立足球隊、並有藝術
宣教機構,有成立啦啦隊、模特兒部、媽媽舞蹈部、管弦樂團、合唱團等部門,係以公開藝術、體育活動作為傳教媒介,並致力公共利益不遺餘力,並獲評鑑為乙等社團,而被告自94年10月13日起至10月15日止新聞採訪過程中無任何當事人、證據指出原告為邪教、有性侵千人等情,被告竟直接指明原告為「邪教」,顯然未經查證,故意捏造不實事項,惡意侵害原告名譽等語,何況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得使被告免於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媒體擁有強大武器,採用真實惡意原則,對於名譽受侵害之原告,顯失公平。至於被告辯稱是因為依據蘋果日報而作新聞報導,惟蘋果日報之爆料人 王文益 因不實指摘己○○牧師性侵而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加重誹謗罪,蘋果日報係因王文益之爆料而為報導,惟被告未有任何人證、錄音帶,無任何依據之下,竟以新聞播報不實內容,被告顯然出於不法惡意等語。被告上開電視新聞報導確實有「攝理教再現,淫魔教主滲入校園」、「踢爆邪教魔爪伸入校園性侵千人」、「成立模特兒社團,誘騙女學生入教獻身」、「教友錄音帶中透漏與教主發生性關係」、「外傳曾經涉嫌姓侵臺灣女信眾的南韓攝理教主己○○,利用臺灣教會下的子○足球會大張旗鼓舉辦模特兒走秀和足球賽活動,其實目的在誘騙女大學生教眾,出國參加活動獻身給教主」、「南韓己○○自稱係救世主,因為涉嫌侵害500名以上之女教友,當時有人叫他百人斬,欺負有500以上女教友,四年前被南韓政府通緝,然後逃到到寶島臺灣後,在2001年有被女學生控告性侵害,像是台大等等,有被臺灣通緝」等等內容,為兩造不爭執。經查,己○○為攝理教教主,涉嫌在韓國性侵害女教友遭檢方通緝,在臺灣遭檢舉性侵害女大學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獲多起檢舉性侵害,經通緝在案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東森電子報(第66至76頁、87頁)、新臺灣新聞週刊(第77頁至82頁)、BBS留言(第83至86頁、88頁)、華文基督教歸正網留言(第88、89頁)、TVBS新聞網頁(第90、91頁)、基督教導航會討論區文章(第92頁)附卷可證,且前開新聞媒體亦均標明「邪教侵入校園」,並非被告率先以邪教稱之。又蘋果日報於94年10月13日以頭條新聞「踢報邪教魔爪校園再現」、「攝理教主性侵千人」、「在大學成立社團,並以到國外走秀,參加世界模特兒大賽吸引女學生入教,實則是誘騙向己○○獻身」、「以社團名義滲入大學」、「教內為落實己○○以文化交流及體育活動推廣教務,有專人負責體育部、模特兒部。模特兒部要身高一百七十公分左右,胸部豐滿的女生才可以加入,前教友指控模特兒部根本是為己○○物色獵物」、「蘋果日報取得三捲教友對話錄音帶,其中二名女教友對話中透露約有十名女教友和教主發生性關係,其中多是模特兒部的女大學生。」、「除才藝表演,近年攝理教積極推廣足球運動成立子○足球會」、「兩名女教友教友對話節錄」、「攝理教事件簿」等等內容,有上開報紙附卷可佐(第96至98頁)。是被告於電視新聞內播報之內容大多引自前開資料及蘋果日報之報導,標題亦引用蘋果日報之新聞,94年10月13日新聞表明「今日蘋果日報頭版報導內容」,並非出於故意捏造。又被告雖未親自接獲檢舉人舉報或提供錄音帶等證據,然被告依據先前之其他媒體之新聞、網站文章、蘋果日報等資料,相信其新聞報導之內容為真實,尚非無據。
⑵被告之記者巳○○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去中央大學求證國
際文化交流社的事,當日由中央大學的主秘庚○○帶伊到校務辦公室,由校方人員播放國際文化交流社的錄影帶,由伊翻拍,再將畫面傳回公司,當日庚○○表示經查證沒有學生受害,並將採訪庚○○畫面及內容用光纖傳回公司等語。又壬○○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接到午○○的電話,要伊去買一份蘋果日報,要伊去追攝理教的新聞,並去寅○社區的寅○教會,到場時就採訪乙○○牧師,請他針對蘋果日報的內容表示意見,牧師有表示沒有如平面媒體所述之事實出現,當日下午伊又到教會,林牧師還在,並安排二位教友讓伊採訪,伊有將教友所述放在採訪內容內,除了蘋果日報的報導外,也有將BBS的內容放在新聞內等語,此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269號、95年度偵字第18270號卷宗。對照三、㈡之不爭執事項,被告公司之記者確實採訪乙○○牧師、戊○○牧師、及教會之教友,並報導教會活動,亦前往中央大學向學校求證國際文化交流社之活動,查證學校是否傳出女學生遭侵害之事,並嘗試與丁○○聯絡,確實已作合理查證,並非完全未經任何查證,且上開新聞內容亦訪問原告教會之牧師、教友,原告之牧師、教友之澄清內容,如「癸○牧師:透過信仰的教育都很漂亮啊﹗這很正常啊,並不是說只會特定吸引這些人啊」、「丑○○○○是10多年的攝理教徒,2個念大學的女兒也跟著他信仰。他說:不可能把女兒往火坑裡(丑○○○○:那這樣子的話,我這個媽媽是不是頭腦有點問題?還把女兒送到火坑去,不可能的吧)」等,被告製播上開新聞內容已有平衡報導,亦證被告並無任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惡意。故被告報導攝理教之上開新聞報導,並無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報導不實事項。
⑶原告教會活動頻繁,與一般公眾之事務攸關,與原告密切
關連之己○○是否曾利用宗教名義遂行其私人目的?是否涉嫌犯罪?所使用之宣傳教義方法是否得當?均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均屬於可受公評事項。被告身為新聞媒體,提供社會大眾資訊,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業如前述。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出於善意自得為相關報導及發表評論。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係明知蘋果日報為不實報導或因重大過失而仍為不實報導。至於原告主張己○○係遭 金度亨 為首之集團誹謗,以性侵、誘騙等不實罪名對己○○誹謗,金度亨集團之成員K小姐等人聯合臺灣成員在台灣大肆向媒體指摘己○○牧師對百位台大、政大女學生性侵,K小姐在韓國已經敗訴,判決賠償二億韓元,並提出判決書影本及中文翻譯佐證。惟原告提出之韓國判決書影本經被告否認為真正,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主張己○○遭人故意誣陷之情是否屬實。又王文益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自字第2號判決誹謗罪,然此係被告為系爭新聞報導之後,原告事後向法院提出自訴案件,不能證明被告於報導時即知悉蘋果日報之爆料來源有問題,是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為系爭新聞報導。
㈣被告既然無須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本院自無需審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是否適當,附此敘明。
六、綜合上述,被告製播之系爭新聞報導,因與公共利益相關,本院認從相關事證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係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非真實仍予報導,自不得謂被告有何故意或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難謂有何不法侵害等人名譽之權利。是依據民法第184條、188條、195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等於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各1次,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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