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62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5月8日起至125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5年5月24日②95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50,000元②2,7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5月24日②115年7月1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①96年11月20日②96年11月12日,尚欠本金共①1,324,258元②2,654,84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借據影本2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62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乙○○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此部分之聲請自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97│建│772.03│10000分之250│├──┼───┼────┼───┼──┼─┼────┼──────┤│002│臺南市○○○區○○○段│499│建│3.83│10000分之25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市安│臺南市安│7層樓房│38│38│平│鋼筋│6.│平│全部│││10│平區安平│平區新南│鋼筋混凝│.4│.4│方│混凝│32│方│││││路304號6│段497、4│土造│6│6│公│土造││公│││││樓之14│99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11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1127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2│11│臺南市安│臺南市安│7層樓房│32│32│平│鋼筋│5.│平│全部│││12│平區安平│平區新南│鋼筋混凝│.3│.3│方│混凝│76│方│││││路304號7│段497、4│土造│0│0│公│土造││公│││││樓之11│99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11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4││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1127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