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89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慧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與債權讓與證明書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多少?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慧瑄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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