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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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巫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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