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告佳宏冷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展魁 被告 王仁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49頁)。惟截至110年9月7日止其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53頁至第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