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易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東元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五
年度執字第六一八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
年度板簡他調字第一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
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
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5年度民執字第618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板簡他調字第177號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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