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之部分(另共同被告乙○○之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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