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豐譽電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九十八年士簡字第五二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新台幣1,127,606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為被告所不爭執,惟被告以其曾自訴外人 謝時化 處受讓謝時化對於原告之債權,故被告主張以此抵銷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債權。又原告否認與訴外人謝時化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並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對訴外人謝時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以98年度士簡字第525號受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