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5,6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