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丁○○
戊○○庚○○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己○○○○○○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己○○○○○○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依上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