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按聲請人雖係以「起訴狀」名稱具之,並自稱為原告,惟狀中並未有任何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亦無何以何人為被告為私權上請求,經查詢後,確認其真意係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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