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蓓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被告魏蓓芝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HELLOKITTY」(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吹風機伍拾件(107年度保字第500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又扣案如附表之物所示之商標,乃日本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欠缺防偽標示,判斷為仿冒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由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民國106年10月27日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表:
┌─────────┬────┐│品名│數量│├─────────┼────┤│仿冒「HELLOKITTY│50件││」商標之吹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