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柏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何柏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3年8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之黃色菸捲1支,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而菸斗經乙醇沖洗及研磨器經刮取殘渣均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上開鑑定書可參(見偵卷第37、81頁),足認上開菸斗、研磨器確均含微量難予析離秤重之大麻殘渣。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聲請人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本件聲請沒收附表編號2、3所示菸斗及研磨器之依據,固有未合,然無礙前述扣案物得予沒收之旨,本院不受聲請書錯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歆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黃色菸捲1支(淨重0.381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餘重0.3795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19508號卷81頁)2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斗1組(經乙醇沖洗)3第二級毒品大麻研磨器1組(刮取殘渣)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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